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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8/13 17:14:58
 

(启监发〔200920号  启财行〔200922号  启民发〔200982号)

 

今年5月份,市监察、财政、民政部门对全市农村低保、优抚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大检查,对部分地方审核审批不够严谨,没有严格执行按户施保而将病、残、老、幼和一些特定身份对象单独纳入保障;把低保制度当作解决地方社会矛盾或遗留问题的手段;补差核定不够规范;监督管理不够到位,个别村()干部违规搞“人情保”、“关系保”;动态管理不及时等问题已作了通报。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严肃低保工作纪律,杜绝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最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各镇(乡)、开发区、南北街道办要依据《启东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启政发[2006]49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主要行业收入标准的通知》(启民发[2006]53号、启财行[2006]23号),坚持属地管理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严格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分类施保、足额补差、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低保制度不是面向一般群众的普惠性福利,更不能作为地方政府解决当地社会矛盾和遗留问题的手段,对于因患重病、子女上学等致贫的应主要通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或临时生活救助等专项制度予以帮扶;对于被征地农民、拆迁户,应首先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对于符合五保条件的应纳入五保供养。不论是被征地农户、拆迁户、老上访户、无定补退职村干部、水利工伤人员、计生后遗症人员、企业改制人员、大病住院人员、参军家庭,还是村干部人情保、关系保、权力保等对象,凡是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都必须无条件清理退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背低保政策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办理低保。对已纳入城乡低保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从2010年起,乡(镇)、村(居)两级上门核查率必须达到100%;市民政局对新批城市低保每户必查,对农村低保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结果纳入镇(乡)、开发区、街道办民政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行政职责

严格审核审批程序是做好城乡低保规范管理的关键。一是科学合理测算家庭收入。要针对城乡家庭收入组成的差异性,测算不同的家庭收入,做到城乡有别,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以人为本,不得随意夸大或减少审核对象家庭收入。在家庭收入测算过程中,严格执行户为单位实施保障的原则,逐户上门核算收入,按实计算家庭收入和实行足额补差,切忌保人不保户、“拆户拼户”、“补差一刀切”,家庭收入调查不细不实、忽视赡养、扶(抚)养能力等不规范行为,坚决纠正以既定补差倒算家庭收入和以钱定人的做法。二是规范审核审批工作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集体审核审批制度,严禁优亲厚友以权定保一人说了算的做法。坚持公开公示制度,公示程序规范,从申请受理到市镇(乡)审批必须按规定集中公示二次;公示内容要统一,包括申请和复审对象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补差金额以及城乡低保政策、监督电话等;公示地点要相对固定,必须设在村(居)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组及楼道,并拍照留存备查。三是坚持村(居)初审、镇(乡、开发区、街道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原则。城乡困难居民申请低保时,村(居)委会按规定调查核实其申报的有关情况和家庭收入,提出初审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填表上报镇(乡、开发区、街道办)审核审批,城镇低保由镇()、开发区、街道办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批准纳入城乡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将不符合的原因告知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四是加强城乡低保档案的规范管理。按照“一户一档、一村一盒、一镇一柜”的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建立城乡低保专门档案,做到每个低保家庭档案都有书面申请报告、诚信承诺书、低保补助审批表、家庭收入及补助测算表、申请低保待遇名单公示、民主评议会议记录、评议情况记录、拟享受低保待遇名单公示以及低保待遇变更审批表等资料。

三、明确纪律,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各级干部尤其是从事低保工作的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低保政策所保障的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所维护的是社会公平的底线,所把守的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影响重大,责任重大,要慎之又慎地对待和做好低保工作。为此,一要加强教育。增强各级干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的责任意识,提升自我约束能力。二要加强检查。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以及逐层检查。提高低保工作系统内的纠错力度。三要加强民主监督。要设立举报热线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进一步完善信访接待、调查处理制度。四要严格追究。对经检查和群众举报后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有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属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失职责任;属人为造假、有意违规的,要对照《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当事人以严肃的行政和党内纪律处分。

各镇(乡)、开发区、街道办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本地的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不断提升科学规范管理水平。

 

 

              

              

              

二○○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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