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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2009/6/13 10:09:35

  (启民发〔2009〕52号启财行〔2009〕16号 )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和省市关于建立农村五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97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由每人每年3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770元。

按我市现有五保集中率比例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840元提高到432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2520元提高到2880元。

二、为便于镇乡和中心敬老院操作,我们对新的供养标准作如下分配:

1)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60元,按伙食费不低于240元,医疗费40元,丧葬费25元,衣被费30元,零用钱20元,生活用品购置费5元。由中心敬老院统筹掌握使用。

2)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240元,其中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80元由市财政直接打卡发放给散居五保户,余下60元划拨各镇统筹用于散居五保户的医疗、包扶、丧葬等相关费用。

三、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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