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民发[2008]42号
启财行[2008] 8号
关于建立启东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和适当提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南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和省市关于建立农村五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适当提高2008年五保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确定原则
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全市统一执行标准,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随我市农民纯收入逐年增长而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具体测算依据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确定五保供养标准。
二、执行时间要求
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后,每年4月民政局将按统计部门新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数据测算并确定新的五保供养标准,五月底前公布新的供养标准,七月一日起执行新的供养标准。
三、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1、2007年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7540元/年,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经研究决定,2008年7月1日起我市五保供养平均标准从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400元。
按我市现有五保集中率比例测算,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3240元提高到384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到2520元。
2、为便于镇乡和中心敬老院操作,我们对新的供养标准作如下分配:
(1)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320元,按伙食费不低于210元,医疗费35元,丧葬费25元,衣被30元,零用钱15元,生活用品购置费5元。由中心敬老院统筹掌握使用。
(2)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210元,其中生活补助费按每人每月150元由市财政直接打卡发放给散居五保户,余下60元划拨各镇统筹用于散居五保户的医疗、包扶、丧葬等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二ΟΟ八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