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卫生局
启民发〔2008〕46号
启财行〔2008〕12号
关于提高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各镇(乡)、开发区、南北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财政所、卫生所、各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提高“三老”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和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元月起,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对象
1、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在乡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3、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4、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伍军人;
二、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1、市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镇(乡、街道、开发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5元的标准建立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其中,400元用于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5元用于优抚门诊。
2、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年门诊定额补助200元;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每人每年门诊定额补助150元;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门诊定额补助100元。上述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三、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一)住院:
1、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原有的报销70%提高到80%;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退伍军人报销50%。
2、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限额由每人每年30000元提高到60000元。
(二)门诊:
门诊医疗费。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50%,每人每年累计门诊限额由350元提高到400元(含定额补助)。定额补助200元的对象,门诊费用报销200元;定额补助150元的对象,门诊报销250元;定额补助100元的对象,门诊报销300元。
门诊费用报销限一级以上医院及下设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用药目录仍按《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药物目录》。
四、其他事项仍按原标准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 东 市 卫 生 局
二ΟΟ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