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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11-13 15:02:02
 

 

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启政办发〔20078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苏民发〔20045号)和南通市《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61号)文件精神,在《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启政办发〔200598号)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 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户;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3、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4、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上述对象是经民政局、总工会核定的在享受对象。

(二) 医疗救助的疾病范围

⑴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血透、腹透的;

⑵ 各种恶性肿瘤;

⑶ 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⑷ 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炎);

⑸ 重症结核病;

⑹ 急危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医院已发出病危通知);

⑺ 重症胰腺炎;

⑻ 一级精神残疾(含躁狂症)。

第三条 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日常医疗救助、大病住院救助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每年按人数直接划拨相应的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日常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不含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经临床诊断患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疾病,每年发给500元医疗救助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日常救助经费直接拨付市中心敬老院专户管理。

(三)大病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1000元以内全额救助,1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但最高救助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农村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400元由供养经费中支付,超过400元的部分按集中供养10000元,分散供养5000元的限额内给予救助。

3)一级精神残疾(含躁狂症)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救助。其余部分城镇居民由市财政支付,农村居民由所在镇支付。

4)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自负部分全年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按20%救助,但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4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吸食毒品、工伤事故、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 资助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镇乡、街道办每年10月根据确认的对象落实下年度资助人员,填制《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低保对象登记表》、《启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登记表》,制成电子文档报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民政局审批。

(二)日常医疗救助。每年3月由申请人(户)向所在镇乡、街道办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启东市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五保、低保、特困职工证书复印件;

3)诊断、治疗相关资料;

4)若继续享受者,只需填写汇总表,不再报材料。

经村(居)委会初审后,报所在镇乡、街道办民政部门复核、编报《启东市日常医疗救助汇总表》,410日前以电子文档报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市民政局审批,4月底前日常医疗救助卡发放到户。

(三)大病住院救助。审批时间为每年第1季度,申请对象必须于每年120日前将上年度住院医疗发生的费用    

办理大病住院救助,程序如下:

1)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特困职工证书,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小结或诊疗资料,城镇居民住院结算单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填写《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二),于每年110日前向所在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提供资料进行初审,镇乡民政办、街道办会同财政所、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社保所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人上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确定,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对镇乡、街道办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向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征询相关资料,作入户调查,汇总并签署复核意见,由市民政局审批。

4)一级精神残疾(含躁狂症)的住院医疗救助,采取事前审批的方式进行,救助对象凭农村五保、城乡低保、特困职工证书,填写《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三),于入院前向所在镇乡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随时办理审批手续。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市民政局办公室审批意见,一周内向救助申请人发放救助款。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各镇乡、街道办对各类医疗救助方式在报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复核前,应将报批对象名册,在所在镇乡、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筹集分担,纳入两级政府年度预算。市财政按全市城乡人口数年人1.2元标准筹集,镇财政按镇城乡人口数年人0.3元标准筹集;市福利彩票公益金10%和经常性捐赠资金提取一部分;以及省市医疗救助专项补助;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资助。

市财政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经费支出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兜底,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组织与实施

(一)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民政局归口管理。市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二)医疗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对镇乡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和核实,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医疗救助政策,协调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审定,制定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明确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负责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五) 市财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核定和拨付,并加强财务监督。

 (六)市审计局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正确使用,杜绝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七)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协助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医疗救助工作进行的有关走访和调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材料。

第七条 监督与处罚

(一)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如数追回全部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三)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作出处理。

(四)对侵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疗救助经办单位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启东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实施办法》(启政办发〔20059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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