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民发[2007]60号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汇龙南、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启东市委、启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惠民行动计划”的决定》(启发[2007]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省市关于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原则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人员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措施。临时救助坚持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属地管理原则,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临时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口,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城乡居民。
㈢因患危重症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成员年收入合计,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㈣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家庭成员年收入合计减去子女学习收费后,人均余额低于低保标准)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㈤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㈥镇乡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建救助办法处理。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㈠临时救助的申请。由困难家庭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⑴居民户口簿;
⑵身份证;
⑶收入证明;
⑷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㈡ 临时救助受理及审批。
⑴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和走访,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群众没有异议的,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会同有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⑵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级审批范围的申请进行核实、审批,并实施救助。
㈢ 在调查、审批过程中要尽量缩短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因突发性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㈠ 实行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困难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以镇乡为单位,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
㈡ 临时救助具体的救助时间,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的需要自行确定。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㈠ 临时救助资金,2008年起按各镇总人口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市镇乡各半负担,列入财政预算。市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根据各镇乡使用情况按季划拨。市民政局可集中掌握市统筹部分的5%,用于重点对象的临时救助和慰问工作。
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援助,并开展面向低收入人员的多形式的临时救助和结对帮困活动。
㈢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