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卫生局
启民发[2006]48号
启财行[2006]20号
关于提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民政办、财政所、卫生所、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提高他们的医疗待遇和生活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元月起,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20元、镇(乡)财政按每人每年65元的标准建立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其中,280元用于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5元用于优抚门诊费用。
二、住院医疗费的报销
优抚对象在本市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报销80%;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报销70%;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销50%。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00元。
三、其他事项仍按2005年度启东市民政局、启东市财政局、启东市卫生局(启民发[2005]21号、启财行[2005]13号)文件执行。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 东 市 卫 生 局
二00六年六月十八日
抄报:南通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