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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村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通知

2007-3-18 22:44:06
启东市委组织部
启东市民政局
启东市财政局
启东市卫生局
 
启民发[2006]8号
启财行[2006]2号
                                                      
 
关于落实农村重点救助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医疗困难,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救助对象的参合工作,把农村重点救助对象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评判工作成效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标志。启政办发[2005]106号关于印发《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明确“无力出资的五保户和低保户、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自交部分由市相关部门解决,个人不需缴纳”。为落实此项政策,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农村重点救助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渔民低保户、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交部分由市财政落实资金,各镇不得再向个人征收。
二、各镇以上年度基数为准,每年1月15日前(2006年可延期到2月25日前),由民政办会同组织人事办将农村重点救助对象编制名册,一式四份(表式附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镇(乡)财政按每人每年5元的补助,由镇(乡)财政先行上划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经审核后,交市财政局将上述对象参合的个人自交部分及时划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村重点救助对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由各镇财政所统一编码,并分发至户。
三、各镇应抓紧落实,认真审核,做到所有对象不遗漏、不重复,确保所有人员重点救助对象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照顾和关怀。
附表:一、各镇2005年底农村重点救助对象汇总表
二、农村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名册。
三、农村重点救助对象参合汇总表。
   
 
 
 
 
启东市委组织部          启 东 市 民 政 局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启 东 市 卫 生 局
 
           二○○六年二月五日
 
 
 
 
 
发至:各镇民政办、财政所、合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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