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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审批

2007/3/18 22:44:06

    一、实施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八条第1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
    第十七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一)建立殡仪馆,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殡仪服务站,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利用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按有关规定办理;(四)建立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塔),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实施程序
    1、申请 2、审查 3、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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