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元月起,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复员军人、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1、优抚门诊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2)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出诊费免收;
(3)辅助检查费(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X线检查)、手术费按标准的70%收取;
(4)药品费、材料费按标准的85%收取。
2、门诊医药费
在享受优抚门诊优惠的基础上,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报销和门诊定额补助累计400元。其中门诊医疗费符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药物目录》的按50%予以报销,“三属”、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报销200元,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报销250元,领取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报销300元;其余差额部分用于门诊定额补助,发放本人。
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在本市一级以上医院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般说公费医疗)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三属”、 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报销8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每人每年报销70%,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报销50%,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0000元。
优抚对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标准予以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标准的50%予以报销;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标准的50%予以报销;在外务工或探亲人员凭相关证明按标准的90%予以报销(务工须持有所在镇、村证明及务工单位证明,探亲须持有所在镇、村证明及探亲地证明)。
4、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
优抚对象患恶性肿瘤在医院门诊使用抗肿瘤药物的费用、放疗化疗费用和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结核病、中风、慢肝、抑郁症等后续治疗的费用可视作住院费用,按比例结报。
5、医药费结报
优抚对象结报门诊或住院医疗费时,随带身份证、《医疗就诊卡》复印件,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清单和病历等,交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财政所(汇龙镇的优抚对象交城区医院、南北街道交给民政办),由财政所统一办理。
6、咨询电话
83212205
7、监督电话
83213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