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flash
2006年11月1日 星期三
首 页
机构概况
重要发文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政策法规
业务工作
办事指南
领导分工
职能科室
直属事业单位
民间组织管理
社会救助
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
婚烟收养登记
优抚安置
区划管理
老龄工作
殡葬管理
当前位置:
首 页
>
行政审批
收养弃婴和儿童登记
2007-3-18 22:44:06
一、办事程序
受理—[弃婴公告]—审核—发证
二、申报资料
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单位证明;5、弃婴证明;6、无子女证明;7、健康检查;8、收养关系当事人合影照片
三、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期60天除外)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60天除外)
五、收费标准
250元/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局价费字[1992]349号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