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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2007-3-18 22:44:06
启东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及职责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和启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启东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启政办发〔2001〕87号)的通知,启东市民政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启东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启东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行政许可方面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经营性骨灰公墓、骨灰堂(塔)和经营性的殡仪服务站设立初审
4乡镇公益性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堂(塔)审批
(二)行政处罚方面
5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传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地、墓穴和塔位,生产、销售土葬用棺材和冥币、纸扎等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9.对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1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2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13.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14.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16.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17.对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查处;
18.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19.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20.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21.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2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2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26.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27.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28.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29.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30.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3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查处;
32.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33.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4.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进行查处;
35.对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进行查处;
36.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进行查处;
37.对单位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38.对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39.对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40.对社会福利机构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行为进行查处;
41.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查处;
42.对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进行查处;
43对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4.对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生产人员总数35%的行为进行查处;
45.对社会福利企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46.对社会福利企业违反税收减免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7.对社会福利企业隐瞒残疾人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查处;
48.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49.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50.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51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行政强制方面
52.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53.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行为;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未取得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和经死亡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行为;骨灰装棺土葬的行为;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塔位)的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54.对乱埋乱葬骨灰和遗体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就地平毁或限期搬迁;
55.取缔未经批准或擅自建立的公墓;
56.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7.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行政确认方面
58.婚姻登记
59.收养登记
60.社会福利机构认定
(五)其他行政行为
61.对违反选举规定的行为调查处理。
62对优抚对象定期放发抚恤、生活补助金,以及退役残疾军人护理费、生活困难复员军人补助;
63.对县(市)、区政府批准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核准;
64.革命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残、调残、退役换证补证;
65.退伍义务兵安置;
66.士官退出现役安置;
67.发放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护理费;
68.供养农村五保户;
69.市区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及精神病人的集中供养审定;
70.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救灾捐赠备案;
71.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2.专业部门使用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备案;
73.对地名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办公地址:启东市公园中路849号
咨询电话:0513-83212323
投诉电话:0513-83213298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行政法规
5.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7.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8.地名管理条例
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0.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1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2.殡葬管理条例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6.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17.婚姻登记条例
18.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三)部门规章
1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21.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2.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23.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2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省政府规章
25.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26.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
27.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28.江苏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29.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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