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有关规定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
(三)有下列情形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