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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办事指南

2007-3-22 15:44:52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不少于3万元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场地使用权证明。
5、主要负责人任职审批表及负责人登记表(秘书长以上)。
6、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7、章程草案。
8、会员花名册。
三、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申请书。
2、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3、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5、主要负责登记表。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3、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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