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民政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享受条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二、低保标准:(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20元。2008年起,低保标准随城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3%适时调整。
三、办理程序:(1)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并进行公示。同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于公示无异议,经群众评议和村(居)委会讨论符合条件的报镇乡人民政府。(2)镇乡人民政府在全面调查核实基础上集体评议审查,提出具体初审意见。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报市民政局审批。(3)市民政局对镇乡上报的低保审批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局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返回申请人居住地进行为期5天的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享受低保待遇。
四、责任追究:(一)申请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邀其冒领的低保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增加,但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二)申请人在申请低保过程中,对审核审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严重干扰低保工作正常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含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下同)从业情况和各种收入证明;
4、房产证(宅基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
(2)离、退休人员,须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和有关凭证;
(3)下岗职工,须提供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证明或证件;
(4)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明确学校、专业、学制、年交学费等);
(5)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6)近三年内的重症病人,须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鉴定、病历资料等证明材料;
(7)承包土地的,须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相关证明,并说明种植、养殖或土地流转等用途;
(8)夫妻离异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9)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须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工种和申请前6个月的工资清单复印件;
(10)拆迁户或失地农民,须提供领取拆迁或失地安置补偿金证件或有关凭证。
|
|
审批表填表说明
|
个人收入类别:工资(离退休金)、赡养费、扶(抚)养费、遗属补助、奖金、劳务、其他
人员类别:学生、离岗人员、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无业人员、退休人员、三无对象、在中心下岗、原工商业者遗属、盐业人员、渔业人员
家庭关系:本人、配偶、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其他
健康状况:健康、一般、重病、艾滋病、慢性病、残疾(肢残、智残、听力语言残、视力残疾、精神病)、其它
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他
住房性质:公有、私有、无住房、其它
住房类别:租赁、自有、借住、其它
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以房产证(宅基证)为准
职业:有职业的填写所从事某项职业,无职业的填无业
|
承办科室:社会救济科
联系电话:83215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