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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办事指南

2008-5-28 17:23:12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户;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3、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4、临时救助对象。

二、疾病范围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血透、腹透的;

2、各种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

4、肝硬化(失代偿期)、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肝炎);

5、重症结核病;

6、急危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医院已发出病危通知);

7、重症胰腺炎;

8、一级精神残疾(含躁狂症)。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除临时救助对象);

2、救助对象患有规定的重大疾病时,每年发给500元日常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除外);

3、大病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1000元以内全额救助,1000元以上部分按40%救助,但最高救助总额不得超过6000元。

2)农村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400元由供养经费中支付,超过400元的部分按集中供养10000元、分散供养5000元的限额内给予救助。

3)一级精神残疾(含躁狂症)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70%救助。其余部分城镇居民由市财政支付,农村居民由所在镇支付。

4)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自负部分全年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按20%救助,但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4000元。

医疗救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擅自就医、自购药品、吸食毒品、工伤事故、康复医疗等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四、申请和审批

1、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就医、诊断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经村(居)、镇和市民政局审批后于4月底前发放到户。

2、符合住院救助条件的对象于次年110日前将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地村(居)委会申报,经村(居)、镇和市民政局审批后于4月底前发放到户。

五、承办科室:社会救济科

六、联系电话:83215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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