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一)
(被收养人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
一、申办对象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二、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关系,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6、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7、保证协议书。以收养代替生育的收养人,须提交与市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送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5、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6、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的证件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除外。
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其他
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三、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收养关系当事人准备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联系电话 83215871
收养登记(二)
(被收养人为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
一、申办对象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的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6、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材料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死亡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4、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5、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应出具监护责任证明。
(三)被送养人的证件材料
1、户口簿。
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其他
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1张。
三、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收养关系当事人准备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联系电话
83215871
收养登记(三)
(被收养人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一、申办对象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申办手续
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6)弃婴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寻亲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
(8)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9)保证协议书。收养人以收养代替生育的,须提交与市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0)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三、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收养关系当事人准备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联系电话
83215871
收养登记(四)
(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
一、申办对象条件
(一)年满30周岁。
(二)无子女。
(三)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申办手续
(一)收养人应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6、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7、保证协议书。收养人以收养代替生育的,须提交与市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二)送养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2、身份证、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
5、保证协议书。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书。
6、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7、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通知单。
(三)被送养人的证件材料
1、户口薄。
2、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四)其他
收养人、被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三、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收养关系当事人准备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联系电话
83215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