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跳过导航链接首 页 > 办事指南

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如下医疗保障待遇办事指南

2008/5/28 17:29:44

           1、优抚门诊的优惠

1)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2)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出诊费免收;

3)辅助检查费(CT、三大常规、B超、心电图、肝功能、肠镜、X线检查)、手术费按标准的70%收取;

4)药品费、材料费按标准的85%收取。

2、门诊医药费报销:在享受优抚门诊优惠的基础上,符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药物目录》的按30%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不超过350元。

3、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在本市一级以上医院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一般说公费医疗)的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三属”报销80%,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原三等伤残军人)报销70%(伤残军人伤口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全报),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报销50%(精神病人旧病复发的医疗费用全报)报销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00元。

    4、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优抚对象患恶性肿瘤在医院门诊使用抗肿瘤药物的费用、放疗化疗费用和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结核病、中风、慢肝、抑郁症等后续治疗的费用可视作住院费用,按比例结报。

优抚对象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标准予以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标准的50%予以报销;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按标准的50%予以报销;在外务工或探亲人员凭相关证明按标准的90%予以报销(务工须持有所在镇、村证明及务工单位证明,探亲须持有所在镇、村证明及探亲地证明)。

承办科室: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83212205

相关附件: